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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中“正当防卫”条款的修订建议/叶星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25:50  浏览:83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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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中“正当防卫”条款修订建议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该条是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正当防卫及其责任、防卫过当以及量刑规定以及无限防卫权。”但是,该条规定在逻辑上存在缺陷,在下次刑法修订时,建议修改。
缺陷:
1、从字面理解,正当防卫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因为只有犯罪行为才存在负不负刑事责任一说,该表述的意思和立法宗旨相冲突。
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是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形下的防卫权,是人的防卫权在刑事立法上的体现。应当给与肯定而非否定的评价,至少是中性的评价。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就成了防卫过度。说明防卫过度包含在正当防卫之中,是正当防卫的一种情形。既然是正当防卫,就说明防卫是正当的、必要的、适度的,怎么会出现过当呢?很显然,正当防卫不应当包含防卫过度。
所以在逻辑上应该先确定防卫,再从防卫的范畴中划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基于上述理由,我建议该条修改为:
第十二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防卫。
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或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是犯罪。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免于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是犯罪。

说明:
1、在第一款确定防卫权,在此基础上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对正当防卫的明确界定为不是犯罪,对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规定处罚原则。
2、无限防卫权需要慎重考虑,但是如果使用,则应当定性为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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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看守所是国家刑事羁押机关,也是公安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监管安全最重要的是被监管人员的生命安全,杜绝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尽最大努力减少被监管人员死亡事件的发生,是公安监管部门必须完成好的一项硬任务。


  加强看守所医疗卫生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基础性工作

  一、实行医疗社会化,提升看守所保障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工作水平。公安监管部门要打破本位主义倾向,积极加强与卫生部门协作,探索医疗卫生工作社会化。积极争取卫生部门在疾病预防控制治疗等方面的支持,充分利用社会公共医疗卫生资源,自觉接受卫生部门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充分利用社会医疗机构人才、技术和医疗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主动向卫生部门通报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卫生部门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积极争取卫生部门在疾病预防控制治疗等方面的支持,充分利用社会公共医疗卫生资源。

  二、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尽最大努力满足看守所在押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按照“正确诊断病情、快速处置危重病人、有效防止重大疫情发生”的要求,积极推进看守所医疗机构建设。要根据看守所医疗工作的需要,制定医疗机构设置、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配备标准,要保证每天24小时有医务人员在所值班,保障各项检查、救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提高看守所预防、发现和处置疾病能力。看守所要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医疗制度,落实工作规范等措施,建立医疗工作规范流程。根据看守所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对看守所医疗工作进行分解细化,明确健康检查、日常巡诊、治疗以及急诊处置等操作要求,建立医务工作责任制度。要建立日常医务活动登记、流转交接、告知制度,通过所情分析会、交接班会等形式,及时通报传染病疫情和重要病情。通过定期定人定责,对监室和监区进行消毒,利用隔离救治等手段,防止疫情发生和疾病传染。


  改善羁押环境和保障条件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重要保障

  一、实行床位制。新建、改建、扩建看守所的未决在押人员监室,要按照床位制进行设计,实现在押人员一人一床,以改善在押人员的居住条件。监室内要设置封闭式卫生间,并逐步安装热水淋浴设备、空调。在看守所建筑设计上,要扩大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和监区走廊宽度,加大监房之间距离,增加监室的通风和采光等。看守所内部扩大绿化面积,栽种花草树木,绿化美化环境。

  二、落实经费保障。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保证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按标准足额按月拨付到位,不得以“打包式”下拨经费,防止出现因其他经费保障不足而挤占被监管人员伙食费现象。对在押人员重病住院费和因病死亡丧葬费,实行实报实销。

  三、探索实行在押人员医疗保险。依据国家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和公共医疗卫生资源优势,争取医保与卫生部门的支持,建立在押人员医疗参保核销机制。看守所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作为公民,同时也享有社会医疗保障的权益。争取医保部门的认同与支持,在医保管理系统中将看守所在押人员列为特殊群体,实行医疗保险。

  加强对患病在押人员的管理和关照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重点工作

  一、实施心理干预。探索建立在押人员心理干预机制,开发装备公安监所在押人员心理测评干预信息系统,对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在押人员开展心理咨询,把心理干预融入日常管理。要把患病人员列入重点在押人员管理范畴,深入了解患病在押人员的犯罪行为,密切观察其不同诉讼阶段的心理反应、情绪变化,通过经常性地开展谈话教育,多关心患病人员病情和身体健康,缓解其心理压力,促成其健康心理的早日养成。

  二、建立完善健康检查制度。看守所凡新收押人员,必须经过入所健康检查。看守所在办理被监管人员入所手续时,应当由看守所医生对被监管人员进行体表检查和问诊,并记录在案。对符合收押条件的人员,凭《被监管人员健康检查表》和相关法律文书办理入所手续。对经体表检查和问诊不宜收押的人员,应建议暂不收押。

  三、对患病在押人员实行集中关押制度。对患病在押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将患病在押人员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病情将其划分为不同等级,分类管理。对患病在押人员总体情况全面分析,及时通报不同病情在押人员情况。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在押人员,要隔离关押治疗,防止病情传播。


  提高看守所执法管理水平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关键

  一、强化责任意识。公安监管民警必须以敬畏之心来对待公安监管安全工作,要不断完善管理工作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在押人员死亡事件的发生。要把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民警。

  二、实施分类管理、风险评估。看守所要按照性别、涉案类型、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实施分类关押、分层次管理,设立未成年人监室、老弱病残监室,设立女性监区或女子看守所,切实维护青少年、女性等在押人员的权益。

  三、建立告知家属制度。建立并规范与在押人员家属联系制度,向在押人员家属介绍监所依法、科学、规范、文明监管的情况,试行家属视频会见、家属异地网络会见。及时向在押人员家属了解在押人员既往身体状况、病史及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等;在押人员患有严重疾病时,应及时与其家属沟通,共同商议治疗方案。


  加强看守所民警队伍建设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根本保障

  一、牢固树立人权保障观念。在押人员的人权保护问题,既是我们同西方国家人权斗争的重要方面,也是监管场所的法定职责。要教育引导监管民警不断提升法治理念、人权意识、专业精神,真正把依法保护在押人员的权利和依法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确保国家刑罚的执行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把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贯穿于监管工作全过程。

  二、配足看守所警力。各级公安机关要在新增警力分配及内部警力调整上向看守所予以倾斜,保障看守所安全运转的必配警力。要按照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积极探索在监管非执法岗位安排文职人员来增强力量。

  三、加强医疗卫生知识培训。要在看守所普及医疗健康知识,增强看守所监管民警防病意识,推广和普及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知识,掌握常见病预防、治疗及保健知识。监管民警要把医疗基本知识当作一项基本功来学,当作一项职业技能来练。

关于糖精生产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产超销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件
财   政   部

国经贸运行[2002]326号


关于糖精生产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产超销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印发〈关于加强糖精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0]500号),今年1月份,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对2001年糖精限产限销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个别地区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应关闭的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关闭;保留的生产企业超计划生产和内销的情况严重。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十分重视,作了重要批示。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一)天津市未按规定及时关闭天津津武糖精厂。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闭部分糖精生产企业和调减糖精生产能力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运行[1999]1269号),要求2000年2月以前关闭天津津武糖精厂等9户企业,但该厂到今年5月上旬还在生产,直到5月21日才开始拆除关键设备。

  (二)保留的5户糖精生产企业超计划生产和内销的情况严重。2001年国家下达糖精生产计划19500吨,实际生产22861吨,除上海福新化工有限公司比计划少生产367吨外,其他4户企业超计划生产合计3728吨,其中江苏苏州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超计划生产1715吨,河南开封兴化精细化工厂超计划生产820吨,天津北方食品有限公司超计划生产342吨,天津长捷化工有限公司超计划生产851吨。2001年国家下达国内销售计划3000吨,实际销售4488吨,超计划内销1488吨,其中天津长捷化工有限公司超计划内销1005吨,河南开封兴化精细化工厂超计划内销264吨,上海福新化工有限公司超计划内销190吨,天津北方食品有限公司超计划内销29吨。

  二、对上述问题决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天津津武糖精厂2000年和2001年实现的利税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审核后,在办理2002年决算时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二)对2001年超计划生产和内销的5户企业,按当年超计划生产数和超计划内销数计算所实现的利税,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审核后,在办理2002年决算时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三)有关省市要严格按照国家今年下达的糖精产销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杜绝超产超销现象。各地要加强对糖精的使用管理,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标准,严禁超量、超范围使用糖精。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   政   部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