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规程(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15:20  浏览:86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规程(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6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规程(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四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规程(试行)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第一批推广应用单位应用工作的安排意见》(国信发〔2009〕3号)和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对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复核意见进行认定的办法〉的通知》(国信办发〔200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是申请人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向省政府提出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向省政府提出复核请求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信访人不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查意见;

  (二)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复核的范围,且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复核申请,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走访形式提出。采用书信形式提出的,直接寄至省政府信访局;采用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可以通过网上信访或者省长信箱;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的,直接到省委省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复核,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有效证件的名称及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以及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申请复核的具体请求、主要事由和时间以及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等;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意见书和复查意见书原件;

  (四)相关证据材料;

  (五)需由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对收到的复核申请,省信访工作机构(包括接访、办信、网上信访等相关机构,下同)应当按信访事项分别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来信、来访登记界面中进行登记,并将其复核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通过扫描件录入。

  第七条 对符合本规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省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移送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复核机构)。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第八条 省复核机构应当指定复核承办人员,对申请人的复核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省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该复核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复核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限。

  第九条 对收到的补正申请材料,省复核机构应当登记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告知书》,向复查机关(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原办理机关(以下简称第三人)发出《提出答复通知书》。

  第十条 被申请人、第三人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被申请人、第三人未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内录入复查意见、办理意见的,省复核机构应当通知其补录。

  在规定时限内没有补录的,视为没有作出复查意见、办理意见,省复核机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第三人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办理、复查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的信访请求、复查申请;

  (二)原办理机关的答辩;

  (三)经审查查明的基本事实;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决定;

  (六)作出不支持信访人请求处理、复查决定的,履行了书面说明理由的义务;

  (七)信访人不服办理、复查意见请求复查、复核的法定途径和期限。

  对不符合上述规范性要求的办理、复查意见,省复核机构应当退回被申请人、第三人重新处理。

  第十三条 省政府复核信访事项,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一)书面审查有关材料,包括复核申请书、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办理、复查材料,了解申请人基本情况、信访事项的基本内容、争议的焦点等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

  (二)为进一步了解情况,应当听取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申请人、第三人及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三)申请人对同一信访事项提出新的事实、理由,证明原办理不当或错误以及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省复核机构应当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应当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不愿意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应当予以注明。

  (四)对专业性、政策性、法律性比较强的信访事项,可以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在信访事项复核期间,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第三人查明的事实有异议并且提出了听证请求的信访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五条 建立律师参与信访事项复核机制。本规程所称律师参与信访事项复核机制,是指由省司法厅推荐的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律师组成专家组,经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审核后予以聘任,负责接受省复核机构的委托,并以专家组的名义出具独立的法律建议书。

  第十六条 对法律性、政策性比较强的信访事项,省复核机构可以委托律师专家组进行审查。

  律师专家组应当出具独立的法律建议书。

  第十七条 省复核机构与省政府有关部门不能就有关法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征求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意见;必要时可以提交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讨论。

  第十八条 拟定的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三)被申请人、第三人的答辩;

  (四)经审查查明的基本事实;

  (五)对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评价和认定;

  (六)依据有关法律政策作出的复核决定。

  第十九条 对拟定的复核决定,由承办人员提交省复核机构负责人审查,并经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分管负责人审核,报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人签批后,委托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县级信访部门)征求申请人对复核决定的意见。

  申请人不同意的,省政府复核决定须报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签批。

  第二十条 复核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信访事项复核的,复核中止:

  (一)信访事项涉及法律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主要证据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确认过程中,尚未审结的;

  (三)本规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或退回被申请人、第三人重新处理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复核的情形。

  复核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信访事项的复核。

  省复核机构中止、恢复信访事项的复核,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复核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复核申请,省复核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申请人的复核请求不符合《信访条例》规定受理条件的;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或其他组织在复核意见作出前达成和解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复核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省政府复核意见不服向省政府提出申诉的,由省信访工作机构出具《不再受理告知书》。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不服向省政府提出投诉的,由省信访工作机构进行受理、交办或告知。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规定的信访事项复核工作必须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中进行流转。暂不具备网上流转条件的个别环节,应当将纸质材料通过扫描予以录入和传输。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表彰2003年度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优秀考评人员的决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人劳[2004]50号

关于表彰2003年度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优秀考评人员的决定




行业各直属单位人劳处、人力资源部:
  根据国家局《烟草行业2003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意见》(国烟人劳[2003]3号)及《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优秀考评人员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国烟人劳[2003]8号)的精神,国家局鉴定中心于2004年一季度组织开展了2003年度优秀高级考评员、优秀考评员评选活动。通过各鉴定站省内评选推荐和烟草行业优秀考评人员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局鉴定中心决定:
  一、授予丁晓卫等20名高级考评员“烟草行业优秀高级考评员”荣誉称号(名单见附件1),颁发荣誉证书和1000元奖金,并列入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人才库。
  二、授予王建文等34名考评员“烟草行业优秀考评员”荣誉称号(名单见附件2),颁发荣誉证书和500元奖金,同时,经高级考评员培训后,由国家局鉴定中心直接认定高级考评员资格。
  希望受表彰的考评人员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与时俱进,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新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附 件:

  1、优秀高级考评员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99&pic_id=0
  2、优秀考评员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99&pic_id=1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吕政发〔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吕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暂行)》自行废止。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9年9月29日第二次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实施“三三战略”,引深经济结构调整,加大项目攻坚力度,创新扶贫开发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快改革开放进程,着力改善民生,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委的领导下,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的要求,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为民、务实、廉洁、高效政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发扬艰苦创业精神,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政府日常事务,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和秘书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委员会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项目建设、重要工作部署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或经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市人大决定。 

第十二条 各工作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市、区)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时,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确保决策落到实处。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评估机制。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的政策研究机构、政务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的前期调研和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翔实客观依据。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规范行政权力和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责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法制机构审查后发布。

第十八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法制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界定执法机关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领导以及部门负责人既要抓好分管和主管行业领域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第五章 工作效能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工作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出台重点规范性文件、召开全市性会议,要在年初形成市政府的年度工作安排。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市政府原则上明确一位政府领导牵头负责,相关领导配合。属于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工作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办理;凡涉及多个工作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促,适时作出通报。

第二十五条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积极推行网上办理。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基层行政部门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对县(市、区)和基层单位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要认真改进,努力解决。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市长、副市长要坚持到市人民信访大厅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制度和首接负责制度,妥善解决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畅通与新闻媒体沟通渠道,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作责任的落实和考核力度,建立和完善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社会评议和组织专家、代表评议等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会议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专业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出席,视会议内容吸收不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县(市、区)长参加,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相关负责人列席。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需提请人代会审议的重要报告;研究落实省政府部署的重大工作事项;总结部署年度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会议议题由市长和副市长提出,由市长确定,副秘书长和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重要措施;研究分析一段时期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部署省政府的工作安排;讨论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研究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听取有关部门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研究讨论政府机构的设置和撤销事项;研究人事任免事项;其他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集有关部门和县(市、区)负责人,就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协调。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安排;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签。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所形成的协调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同意后,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审签,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下发。上述会议实行严格的参会制度和请假制度,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者,须提前向主持人报告,并做好相应安排。参会人员不能随意顶替,无特殊需要不得带单位工作人员参会,确需工作人员参会,要向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报告;参会人员讨论所提交的议题时到会,该议题研究完毕后退出会场。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专业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季度适时安排,主要任务是通报阶段性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对进一步推进各项重点工作提出要求。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市性大会。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请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或经常务会议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县(市、区)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将会议名称、时间、地点、议题、会期、参会人员和所需经费等报市政府审批。要尽量压缩全市性大会规模,按照节俭、便捷、高效的原则,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

第四十二条 凡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政策,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协调;尚未协调一致的政策性、规定性内容,不得在大会上公布;需上会的议题,须提前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办公厅审定。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一般应属于执行、实施、推进过程中或所分管的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凡需要市人民政府作出决策的政策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大问题,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基本协调一致后,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各级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颁发。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受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在有关方针政策、改革和发展、机构调整、重大外事活动等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其他须由市人民政府解决的问题的请示、报告。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部门之间经过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已经成立专项工作领导组或指挥部的,以领导组或指挥部名义行文。非特别事项,市人民政府和办公厅不予批转或转发。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在会议或新闻媒体上发布过的,一般不再行文。要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办文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否则不予受理。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卡片,须有报送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和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按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综合业务部门审批和审核的问题,直接报送有关综合部门研究解决。综合部门认为确需报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问题,或者各方意见不一致的重大问题,必须附有关政策依据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呈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须由呈送的县(市、区)政府或市直单位主要领导审查签发,以正式公文上报。要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一文一事,主送一个领导机关。主题要明确,文字要简炼,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依据。如涉及多个部门,应事先经过协商会签,达成一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要列出各自依据,会签后按办文程序办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呈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必须及时呈报,不得影响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公文办理程序。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分办、传递,并按规定流程办理,不得越级请示或呈送文件,更不允许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

第五十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火灾、洪灾、虫灾、疫情、社会治安案件等突发事件,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应急值班重大情况报送及处置制度》的要求,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按规定上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部署全市性重要工作,出台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规定,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行文。安排行业性、领域性、局部性、临时性的具体工作,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第五十二条 市直各单位要以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名义行文,文稿由主办部门负责草拟。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协商会签;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和全局性工作的文件,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政策研究机构审核把关,然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常务会议通过后,需要向社会公布的,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市直各单位以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名义行文,拟发文稿由代拟部门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科室审核,审核修改后由承办科室按办文程序逐级呈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拟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上行文,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以及尚属前期调研、前期协调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审签,属特别重大的事项,经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

第九章 政务督查

第五十四条 政务督查要围绕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开展,重点是抓好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上级党政机关安排市政府完成的重要任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议定的重要事项,《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重点工作的执行情况,上级领导及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等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五十五条 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和首长负责制。市政府政务督查机构负责督查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对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负责对下级政府和所属单位的政务督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行政首长是政务督查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务督查机构为具体责任部门。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作学习的表率,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化体系、科技、法律和各项业务知识的学习研究,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和规律,研究新办法,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路子,努力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每年至少要用三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不断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和推动工作。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庆典和达标评比活动,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市长、副市长原则上不参加部门和基层的奠基、剪彩、纪念等应酬活动;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牢记“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奋斗作风,严格遵守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从体制、机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和效能监察活动,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杜绝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或行为。 

第六十一条 上级部门来宾或市外来宾,对口负责接待。厅级领导来市调研指导工作,市政府负责接待并报告市长、分管副市长,并报告市委。国家部委、省政府领导以及代表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政府来市视察、检查、指导工作的工作组,由市政府负责接待并报告市委。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重要资料和数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后上报。  

第六十二条 各级政府机关要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内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领导外出时,应按规定请假,一级管一级。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县(市、区)长、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由市长批准。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外事出访活动,按规定程序报批。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外事出访活动,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以权谋私、越权办事、推诿扯皮等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