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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制度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31:18  浏览:99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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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制度的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制度的规定

(1999年10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8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价格管理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价格听证会,是指在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会议形式组织社会有关方面的代表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的论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价格听证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下列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在制定或者调整时,必须进行价格听证会:

(一)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其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听证会的具体价格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价格听证会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并主持。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市、县管理的价格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并主持。

价格听证会的具体组织形式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价格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

第六条价格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包括消费者、经营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以及法律、经济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

第七条制定或者调整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范围内的价格,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以下称申请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向其提交组织价格听证会所需的下列申请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需要制定或者调整的价格的项目、标准和理由,申请人或者行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事项;

(二)上年度及当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说明;

(三)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作价原则、方法和价格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分析,周边地区及省外同类项目的现行价格水平的说明材料;

(四)本单位或者行业对成本增支因素拟采取的消化措施及消化程度;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价格鉴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九条出具初审意见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价格听证会。并在价格听证会举行之日十日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资料一并发送参加价格听证会的人员。

第十条参加价格听证会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情况;

(二)要求申请人回答有关问题;

(三)收集并反映社会各方面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意见;

(四)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方案提出修改建议;

(五)价格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参加价格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议秩序;

(二)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三)客观、公正地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价格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价格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价格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二)申请人提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方案,依据和理由;

(三)价格主管部门介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四)负责初步审核的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鉴证机构介绍审核过程和初审意见;

(五)参加价格听证会的人员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方案和初审意见进行论证;

(六)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听证会结束后整理会议纪要,发送参加会议的人员和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参加价格听证会的人员对价格听证会论证的内容意见分歧较大的,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价格听证会。

第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吸收价格听证会上提出的合理意见,并据此修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方案。需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价格项目,应当连同价格听证会会议纪要一并报请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方案经人民政府或者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行业和品种的价格听证会办法。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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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新建项目代建周边道路、绿化和公共设施异地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新建项目代建周边道路、绿化和公共设施异地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14号


尧都区、洪洞县、襄汾县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临汾市新建项目代建周边道路、绿化和公共设施异地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临汾市新建项目代建周边道路、绿化
和公共设施异地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新建项目周边道路、绿化建设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保障机制,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新建项目。
第三条 依据《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尧都区行政辖区,临汾经济开发区辖区,洪洞县甘亭镇,襄汾县襄陵镇和邓庄镇。总面积共计1513平方公里。
第四条 凡临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0米以下,含20米)及城市绿化带的新建项目,其周边的道路、绿化用地一半部分的土地和建设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或者由项目单位按规划设计要求代建。
第五条 道路、绿化用地所占土地费用按征地价格计算,建设费用按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造价计算。
第六条 新建项目要按设计规范建设小学、幼儿园、垃圾中转、公厕、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公共配套设施,要求单独设置的必须建设;达不到单独设置要求的,异地建设,由项目单位缴纳异地建设费。
第七条 新建项目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由市规划局根据设计规范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规划条件中核定。
第八条 新建项目的公共设施异地建设费包括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应配建公共设施的土地使用费用和建筑费用,土地费用每平方米收取标准按新建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或区位评估价格的单价计算,建筑费用每平方米收取1200-1600元。
第九条 新建项目的异地建设费按照“统一征收、政府调控、财政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按标准统一收取后,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公共设施的建设。
第十条 新建项目的异地建设费由市规划局负责征收,建设单位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缴清。
第十一条 新建项目的异地建设费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征收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等;不得擅自减收、免收、缓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经省政府批复之日起施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与自办公司脱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与自办公司脱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3年11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各部(室)、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93〕6号文件精神,做好与自办公司脱钩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与自办公司脱钩实施办法》,经人民银行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注:“工商银行系统自办公司脱钩情况统计表”略。

附: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与自办公司脱钩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9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朱■基副总理在1993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的“约法三章”的要求,现对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与自办公司的脱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原则
1.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要与自办公司在人事、财务和资金上脱钩。
2.各级行在职干部不得在自办公司中兼职。
3.在整顿期间各级行不得对自办公司增加资金投入。
4.公司与原主管行脱钩后,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依法经营。
5.脱钩工作要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做到既能真正脱钩,反腐倡廉,又能尽量减少社会震动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具体要求
1.关于人事、财务、资金方面脱钩要求
(1)自办公司脱钩后只同各级行保持党、政、工、团挂靠关系,不占挂靠行的机构、人员编制。
(2)自办公司脱钩后,原则上不再冠用“中国工商银行”字样,特别是实业类和合资办的公司不得冠用“中国工商银行”名称。
(3)工商银行各级行的在职干部不得在自办公司中兼任董事长(包括名誉职务)、总经理以及其他职务(不包括对合资及股份制公司选派的董事长、董事),已兼职的要辞去兼职或转为公司职工。
全资附属公司脱钩后改董事会为监事会,原主管行可向公司派监事长,履行监督职责,但不能作为企业法人。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原挂靠行任免。
合资及股份制公司脱钩后,可由原主管行派干部兼任董事长或总经理,但要经过董事会提名选举。董事长由原主管行任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4)自办公司脱钩后,财务要与原主管行分开,独立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凡用工商银行信贷基金(资本金)和信贷资金办的金融性公司,其利润缴工商银行并“大帐”,按规定上缴中央金库,不再返还;凡用工商银行各级行利润留成资金和工会资金结余办的公司,由财政从上缴的利润中确定一定的比例返还给投资行,接受财政监督,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2.关于不同类型公司脱钩的要求
(1)金融性公司的脱钩办法①各级信托投资公司分别与各级行在人、财、物上脱钩;总行信托投资公司、省行和计划单列市行信托公司脱钩后分别挂靠总、省、单列市行。省市行信托投资公司的下属办事处,不得以独立公司的牌子对外开展业务。②风险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它金融性公司,除极个别经营管理不善、有严重问题者要撤并以外,原则上予以保留,但要按规定同工商银行脱钩。③资金市场或融资市场不属于脱钩范围,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同业资金拆借秩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强规范管理。
(2)各级行自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类实业性公司等,凡经营管理比较好的,可以保留,但要按照规定同工商银行脱钩。对经营管理混乱、严重亏损的公司,应与其它公司合并或撤销。属于住房信贷部“一身二任”的问题,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既担任房改信贷业务,又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一律摘去后一块牌子,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对已开办的业务和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依法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
(3)各级行自办的信用卡公司、科技电脑公司、信息咨询公司和安全保卫公司等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内部核算单位,属于银行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可以保留不变。
(4)各级行为实行机关后勤改革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可以不脱钩;各级行工会按《工会法》开办的公司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不同类型公司脱钩后的挂靠要求
(1)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凡用信贷基金、信贷资金办的各类公司脱钩后原则上挂靠到信托投资公司。但考虑到目前信托公司情况比较复杂,尚不具备挂靠管理条件,此次脱钩仍挂靠各级行,待条件成熟后再按上述原则办理。
(2)各级行用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或工会结余资金办的各类公司一律挂靠各级行。
(3)由各级行职工和其他单位个人入股所办的公司不得挂靠工商银行,可按公司的行业属性挂靠有关部门,并按股份制企业管理。
三、加强领导 分级负责
1.工商银行自办公司脱钩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总行自办的公司由总行负责,省行及其以下自办的公司由省行负责。
2.各级行要加强对脱钩工作的领导,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好公司脱钩后的人员安排、财务处理、债权债务清理等各项工作。
3.各分行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各自的情况,抓紧组织实施,力争于1993年底前完成脱钩工作,书面总结和脱钩工作情况统计表一并上报总行。
本办法由工商银行总行解释。
注: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