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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关于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若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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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关于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若干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若干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4〕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关于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若干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南宁市关于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若干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精神,加强对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组织、引导、管理、服务,加快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现制定如下若干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劳动力资源状况,确定每年新增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的目标任务。

  二、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一)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府推动机制。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的要求,取消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各种限制,支持、鼓励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除了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项目外,有关部门要废除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取消专为进城务工农民设置的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的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手续要进一步简化;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等,坚持“平等就业”、“公平对待”的原则,保障农民工正当的就业权利,对农民工就业与城镇居民就业一视同仁。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用工信息的采集、筛选,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的调查、造册,通过现场招聘会使供需双方见面集中大批量地输出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个别、小批量地输出,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有效输出。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实现三个转变。第一,促进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要从以数量扩张为主,转变为数量和素质并重,在工作中做到就业与培训有机结合;第二,促进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要从行政管理为主,转变为引导服务与市场监管并重;第三,劳动力输入地与输出地的劳务协作,要从一个层次单一内容的合作,转变为全方位多层次的对接。

  (三)加强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按照“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尽快建立自治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五级联网的劳动力供需信息系统网络,力争用1至3年时间,建立健全纵向到乡镇、村委,横向到本市各主管部门、企业,乃至国内主要大中城市的全方位覆盖的劳动力信息网络系统。要完善、强化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各项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就业登记、求职登记、就业统计、失业统计、培训以及转移就业、返乡就业管理档案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四)建立劳务工作派出机构,加强跟踪管理服务。劳动力输出地较集中的地区,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设立劳务工作派出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劳务工作派出机构主要协调并配合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对来自本地区的劳务人员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处理劳务纠纷,开展维权工作,为输出的劳务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服务。

  (五)积极开展灵活多样的农民就业培训。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就业引导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制定培训计划,依靠我市的培训资源,对转移就业的农民逐步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农业、教育等部门,统筹制定促进转移就业的培训计划,并以乡镇人民政府为,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的衔接,“以输出带培训,以培训促输出”。培训经费实行政府补贴、社会筹集的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将资助培训1万名农民工。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不同工种、不同培训时间等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农村劳动力实行社会化培训,申请培训补贴的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资格。

  (六)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人口和劳动力流动的各种限制,实现城乡居民身份平等,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公平的就业和生活环境;调整教育政策,切实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难的问题,实现农民工子女在入托、入学方面与城镇居民子女平等待遇。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制度。建筑安装业、制造业、服务业等使用农民工的用工单位,要按现行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我市农民外出务工的人员,在外地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返回我市就业的,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使其能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七)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切实保障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包、租赁、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权利和利益,及时查处和纠正损害外出农村劳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和收益权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遵照《劳动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加大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纠纷的监察处理力度,重点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加强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社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行为,制定社会职业中介机构收费价位指导线,打击和杜绝乱招、乱收费现象。

  (八)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主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督查县、区组织农民转移就业的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制订或调整相关的政策和措施。工作任务完成得好的,给予表彰,不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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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中府[2004] 1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合作医疗遵循的原则是: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证收支平衡,及时兑现补偿,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凡本市户籍村民(包括农村中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下同)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合作医疗。
 第五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村民(以下简称参合村民),有享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医疗服务、医药费补偿及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六条 合作医疗实行镇区统筹举办,各镇区应把发展合作医疗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各镇区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中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卫生、发展改革、农业、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合作医疗的各项工作,监督合作医疗相关政策规定的实施,审定年度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审定合作医疗资金的预决算方案,组织考核奖励等。市卫生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合作医疗工作的职能部门,内设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作为全市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年度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二)编制市级合作医疗资金预决算方案;(三)对全市合作医疗制度运行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四)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五)对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六)指导各镇区开展合作医疗工作;(七)对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八)对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九)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合作医疗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使用及传递;(十)为参合村民提供咨询服务;(十一)承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镇区相应成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本镇区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指定相关内设机构设立镇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作为合作医疗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工作。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本级政府调剂解决。各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协助镇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做好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第九条 镇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推广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二)负责合作医疗保障资金和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的筹集、管理、使用;(三)审核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四)审定参合村民的资格和核发合作医疗卡;(五)监督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六)执行上级制定的各项合作医疗规章制度;(七)协调解决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八)承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镇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或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镇两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和上一级农村合作医疗职能部门汇报工作,并接受政府以及社会监督。
 第三章 报名登记
 第十一条 凡属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村民,均可按自愿原则以户为单位报名参加合作医疗。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的报名时间,村民凭户口簿到所在村委会报名参加。在规定的报名日期截止后,原则上不再吸收参加当年度的合作医疗(新生婴儿、合法收养子女和当年迁入人员除外)。
 第十三条 已参加合作医疗的家庭,在当年保障有效期内若有新生婴儿、合法收养子女和当年迁入人员,在办好入户手续后一个月内办理参合入册手续。保障有效期从办好参合入册手续后次日开始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十四条 报名登记时,先由各村委会将申请参加合作医疗的村民进行登记造册,再由村委会将花名册上报镇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确认。
 第十五条 已参加本年度合作医疗者,不得中途退出。因死亡或户口关系迁出的,当年已缴交的参保费不予退回。户口迁出的参合村民,其保障有效期至当年期满之日终止。
 第十六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村民,必须按时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合作医疗卡,凭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卡由市卫生局统一制作,由镇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核发,一户一卡,逐人注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合作医疗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并申请补发。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十八条 合作医疗保障资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筹资机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扶持资助合作医疗。
 第十九条 个人缴费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年不少于45元。本办法实施前低于上述标准的镇区可根据实际,采取逐年适度提高的办法逐步达到标准。
 第二十条 市财政、镇区财政、村集体经济收入中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合作医疗的发展。市财政投入在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镇、村的投入也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提高。
 第二十一条 个人缴费部分,由村民在报名参加合作医疗时以户为单位,按年度统一缴交。新生婴儿、合法收养子女和当年迁入人员等中途参加的,个人缴费部分按一年足额缴交。
 镇、村投入部分,每年在5月份和10月份前分两次将款项划入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中。
 市财政投入部分,在镇、村投入部分足额到位后,在每年7月和12月分两次下拨到各镇区。
 第二十二条 设立镇区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各镇区设立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各镇区财政每年应按市财政当年核定下拨的数额以1∶2比例配备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有条件的镇区可适当提高配备比例,并可通过接受社会捐赠扩大镇区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镇区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不得挤占合作医疗保障资金。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生活有困难的革命烈属和残疾人等应缴纳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镇区、村集体资金或申请镇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解决。
 第五章 医疗费补偿
 第二十四条 在参加合作医疗年度内因病住院的村民,其住院费可得到补偿(报销),补偿的有效期为参加合作医疗年度的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五条 参合村民病愈出院后两个月内,凭合作医疗卡、收费票据、费用明细清单、病历等有关凭证,并填写《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呈批表》,经镇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按规定给予补偿。医疗费用补偿手续应以方便群众为原则。
 第二十六条 合作医疗以保住院、保大病为主,有条件的镇区可以开展门诊项目报销。各镇区要依据合作医疗筹资额和人均住院费用,合理确定起付额和补偿项目、比例以及补偿金额上限。各镇区补偿比例占应补偿项目费用的50%以上;可补偿项目及可补偿药品范围参照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报销项目及报销药品范围执行。有条件的镇区每年可组织参合村民进行一次免费健康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患重大疾病的贫困农户以及患大病后造成较大困难的农户,在补偿规定的费用后,可申请本镇区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给予适当救助。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合作医疗资金包括合作医疗保障资金和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合作医疗资金由镇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镇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办公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
 第二十九条 镇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收取村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时,统一使用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三十条 镇区应建立健全合作医疗资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定期将合作医疗资金收支情况汇总上报本级政府和市卫生局、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镇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建立财务公开监督制度,通过设立公布栏、召开发布会等多种形式,每季度将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住院人员的报销情况公布,并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镇区审计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定期对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结余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开审计结果。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对镇区合作医疗的财务进行监督,监督检查合作医疗资金的征缴和支付。
 第七章 医疗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合作医疗保障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镇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确定,报市卫生局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应悬挂统一标识并接受市、镇区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的定期检查。
参合村民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才能得到补偿。
 市卫生局及镇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加强医务人员管理,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对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价格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进行公示,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并接受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监督。
 医务人员要因病施治,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转诊的原则,为参合村民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 市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防止违规收费,减少不必要的医疗费用开支。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建立市、镇两级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把开展合作医疗工作实绩列入政府和干部政绩和目标考核内容,与干部岗位责任制奖励方案挂钩。对在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管理混乱、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或贪污、截留、挪用、侵占合作医疗经费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参合村民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取得医疗费补偿的,由镇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并在所在镇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参加合作医疗资格。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加合作医疗的村民进行不合理的医疗、用药和违规收费,或伪造、涂改票据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镇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镇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章程及管理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2009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2009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林策发〔2009〕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2009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该要点,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2009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或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09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09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按照《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普法办[2009]4号)的精神,结合林业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定本要点。
  2009年林业普法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2009年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的方针,继续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工作,为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一、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用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方式方法,来研究、谋化和推进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深入开展宪法和重点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加大宪法宣传力度,把宪法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各项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宣传教育,结合《行政许可法》实施五周年、《行政复议法》实施十周年,深入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三)大力加强林业专业法律宣传。以《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二十周年和新《森林防火条例》颁布为契机,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开展论坛、讲座、培训等活动,有计划地开展专题学习宣传活动。继续深入开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与林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坚持分类指导,加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一)继续做好林业系统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认真研究不同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坚持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以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适合不同对象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二)继续加强林农的法制宣传教育。按照2009年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成果为抓手,配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场改革和国有林区改革,进一步加大对林农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农村广播网、宣传图册等法制宣传教育渠道,帮助和引导广大林农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常识和法律途径。
  三、不断创新方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一)继续深入推进“法律六进”活动。切实加强“法律六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法律六进”工作,分类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法律六进”稳步实施。2009年把法制学习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结合各机关工作职能,制定机关学法用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坚持和完善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制讲座制度、法律培训制度、考试考核制度,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学法用法经常化、规范化。
  (二)切实加大大众传媒法制宣传力度。加强对媒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在继续办好现有法制宣传节目、栏目的同时,进一步丰富内容、创新形式,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充分发挥网络宣传的阵地作用,丰富网络法制宣传的形式,组织开展网络普法宣传经验交流和网上普法知识竞赛等活动。
  (三)做好各种专项法制宣传教育。利用“3•12”植树节、“4•22”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6•17”世界防治荒漠化和干旱日等,开展各种专项法制宣传;切实组织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国家林业局普法办继续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期间组织全国林业系统的年度普法考试。
  (四)继续运用普法培训证书和《林业法制建设“五五”普法丛书》,促进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各地、各单位要继续贯彻普法培训证书制度,将每年法制培训的情况及考试成绩登记入册;继续利用好《林业法制建设“五五”普法丛书》,充分发挥其在林业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各地、各单位的普法机构要继续开展法制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本地、本单位普法骨干培训。
  (五)探索开展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立法工作。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林业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注意收集、总结和归纳普法受众对象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分析和研究促进林业立法工作。
  四、加强领导,确保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
  (一)不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运用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注重整合各种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努力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通过召开各种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推进各地、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各方面的优势,积极探索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互动机制,通过互动机制,吸引公众参与,努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活力。
  (三)加强普法领导机构建设。各地、各单位普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变动后,要及时调整普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适时召开普法领导小组会,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
  (四)加强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研和理论研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法制宣传教育发展规律,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实践。探索建立普法依法治理的评估体系,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更多的理论和制度支持。
  (五)增加普法投入,保障普法经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普法经费列入经费预算中,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需要,逐步增加普法经费,以保障各项法制宣传活动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