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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24:27  浏览:8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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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署


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行发〔1996〕35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捐赠资金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金,是指国内国外政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国际组织对我国抗灾救灾、社会公益事业、社会慈善事业等方面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捐赠款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接收、分配、使用和管理社会捐赠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社会捐赠资金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促进接受捐赠的部门、单位加强财务管理,保证社会捐赠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真实、合法,提高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接收、分配、使用和管理社会捐赠资金单位的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银行帐户、会计记录、会计核算、帐簿设置、凭证形式、记帐程序,以及财务机构设置、财会人员职责,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
(二)捐赠款、物收入、拨付使用和费用开支的审批手续,以及资金的管理办法等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财产、物资的验收、领用、保管、调拨、登记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资金分配、使用的报告制度及效益考核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收入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接收的捐赠款是否全部入帐,并在银行开设专户,是否按照规定设置明细分类帐;
 (二)接收捐赠资金的收据是否合规,收据存根与收入明细帐、银行存款和现金是否相符;
  (三)增值收入是否转入捐赠收入科目。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分配和使用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分配、发放、使用捐赠款、物的手续和制度是否健全、合规;
(二)分配、使用捐赠款、物是否按照捐赠者意愿或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挪用、私分和虚列支出等问题。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物资管理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捐赠物资出入库有无内部控制制度,原始记录是否完整;
(二)捐赠物资的变价处理是否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价格是否合理。
第九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对社会捐赠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当向政府报告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于审计工作结束后,写出对社会捐赠资金的综合审计报告,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综合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社会捐赠资金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对社会捐赠资金接收、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作出的总体评价;
(三)社会捐赠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四)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建议及审计处理结果等。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布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的结果。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要求对其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提供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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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8〕69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



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

转移就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激励梅州籍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为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提供劳动力资源支撑,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重大意义

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是改善发展环境,破解发展难题,实现我市新一轮大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扩大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园区发展和解决企业“招工难”的有效手段;是改善和提高农村生活水平、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做好此项工作,对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推动绿色崛起、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安定团结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高度,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过硬措施,千方百计组织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市内工业园区、新兴产业转移就业。

二、加快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

(一)提高吸纳能力,增加就业岗位。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的重大战略决策,结合产业升级和承接产业转移,积极培育产业集聚群,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特色产业,把产业转移园作为吸纳农村劳动力的重要载体。各个产业转移园区,要制订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的具体办法,确保产业转移园区的企业吸纳本地劳动力的比例达到用工人数的80%以上。

(二)抓好招商引资,扩宽就业渠道。突出抓好招商引资和基础项目促建工作,吸引更多项目落户梅州,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投资和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经贸、招商、发改部门要积极配合,把安排本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列入产业转移计划和方案,确保招商引资与安排本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同步进行,并将其作为检验招商引资成效的一项重要评价标准,列入年终责任考评。

(三)抓好民营经济,增强创业能力。积极营造“崇商重企”的良好氛围,加强政策支持服务等综合措施,推动民营经济快速发展;鼓励和扶持个人自主创业,积极发展多元化创业主体和多种创业形式,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抓好灵活就业基地建设,方便就地就近就业。每个县(市、区)要以中心镇为依托,建立若干个灵活就业基地。基地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承接企业部分生产加工环节,开辟生产车间或村居作坊,让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三、结合产业需求,培养实用技能人才

(一)加强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产业布局,着力加强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现有职业培训阵地的基础建设;健全公共实训基地,认定一批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开发建设覆盖全市的远程职业培训网络,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以培训更多的实用技能人才。

(二)分类实施技能培训。根据我市产业需求和劳动者意愿,充分利用技工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两个主阵地,加快实施“一户一技能”培训计划。对本市每年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半年至3年的技工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取得初、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对35周岁以下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失地农民开展3个月左右的单项或初级技能培训;对农村大龄劳动力、留守妇女劳动力开展1个月左右的适应性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使其进一步提高技能等级。

(三)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培训。积极组织实施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工程、创业富民工程、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整合优化现有培训资源,采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订单培训、远程培训和在企业建立培训基地等形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模式,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水平。

四、加强就业服务,促进稳定就业

(一)建立岗位申报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产业发展与劳动力需求相协调的统计分析和评估决策机制,实行转移产业岗位申报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劳动力供需对接,促进劳动力有效转移。

(二)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大普查。迅速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大普查,摸清劳动力基本情况,建立农村劳动力数据库,分类建立劳动力资源档案。

(三)强化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按照省“六到位”(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和“八统一”(统一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标识设施、人员和经费保障)的要求,加快完善市、县、乡镇(街道)、社区(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2008年底前,全市2040个村均要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站。县(市、区)以下级就业服务机构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垂直管理。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劳动力转移规模,充实工作力量,完善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互联互通的人力资源信息网络与远程见工系统,利用现代化手段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五、优化就业环境,增强企业吸引力

(一)丰富企业文化。鼓励企业建设“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加强劳动保护,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吸引和留住人才。真正做到以待遇留人、以感情留人、以事业留人,以精神凝聚人,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为企业服务。

(二)规范劳动用工。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用工单位要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和备案手续。

(三)提高工资水平。企业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法定休假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四)鼓励企业吸纳本地劳动力。引导企业根据岗位特点选择用工,在年龄、学历、性别上适当降低“门槛”,做到不唯学历论素质,不拘年龄论能力。对普通岗位,鼓励企业更多地吸收使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和非专业技术人员。

六、建立市直企业就业财政激励机制,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一)鼓励本地劳动力创业。市政府设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财政每年安排250万元,用于鼓励本市劳动力进行创业,通过竞标方式选出优秀创业者,并给予创业扶持。

(二)激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凡本市45周岁以下的农村劳动力愿意在市直企业就业的,可优先安排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由政府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如属农村贫困户劳动力,培训期间还可给予每人每天20元的生活补贴。

(三)激励中职学校为当地培训技工人才。

1、凡公办中职学校推荐实习生或毕业生在市直企业顶岗实习或就业时间满一年的,推荐人数超过当年实习生或毕业生总数30%的,按实际人数计算每人100元,给予中职学校奖励。

2、凡入读本市中职学校的梅州籍智力扶贫学生,毕业后愿意留在市直企业就业,并能服务2年以上的,优先安排入读。在入学时均应与学校签订协议,保证第三年在市直企业实习。

(四)激励公共培训机构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市直公共培训机构实行“订单式”培训转移农村劳动力在市直企业就业并办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签订规范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的,一次性培训转移农村劳动力100人以下(含100人)的,按实际人数给予培训机构每人50元补贴;超过100人的部分给予培训机构每人80元补贴。

(五)激励企业吸纳使用农村劳动力。对当年新招用梅州籍农村劳动力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签订规范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市直各类企业,给予企业下列补贴:

1、一次性新招用5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企业每人补贴50元,超过100人的部分每人补贴80元。

2、市直企业当年新招用农村贫困户劳动力就业,在合同期限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按规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金额50%的补贴。

(六)激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市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输送农村劳动力在市直企业就业,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签订规范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的,一次性介绍5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的,按实际人数计算每人50元,给予就业服务机构补贴;一次性介绍100人以上的部分,按实际人数计算每人80元,给予就业服务机构补贴。

以上激励措施从2008年起施行,至2012年止。此前我市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财政激励实施办法。

七、加强领导,保障经费

各级政府必须成立领导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将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严格检查考核。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的需要,编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加强经费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市直企业就业财政激励办法资金测算表


颁发《关于信贷、现金大检查中处理违反金融法规问题的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颁发《关于信贷、现金大检查中处理违反金融法规问题的办法》的通知

1989年4月2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央级各信托投资公司:
《关于信贷、现金大检查中处理违反金融法规问题的办法》,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处理结果,请于1989年6 月底以前上报国务院信贷大检查办公室。

附件:关于信贷、现金大检查中处理违反金融法规问题的办法
根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国发[1988]66号)的精神,为严肃金融纪律,经国务院同意,现对1988年信贷、现金大检查中违反金融法规问题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超过人民银行下达的贷款规模,到1988年底未压回到规模以内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并由上级人民银行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或不认真检查、态度不好的,要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下达后,继续贷款支持国家计划外项目、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和自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继续用流动资金贷款或拆借资金搞固定资产贷款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三、对违反国家利率政策,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利率浮动幅度,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单位,要立即纠正。由于提高贷款利率而获取的非法收入予以没收;提高存款利率多支的利息,应在其利润留成中列支,不得计入成本。
四、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好处费的单位和个人,其收入应全部上缴财政。在1988年8 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存贷款支付收取好处费、回扣的紧急通知》之后,仍然支付或收取回扣、好处费的个人,应比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支付或收取回扣、好处费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等额罚款。
五、占用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和漏缴、欠缴、迟缴存款准备金的,除追缴同额存款或准备金外,应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利息或加收利息。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要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的处分。
六、储蓄吸收公款的,要限期清理,并按其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对代办储蓄部门(含邮政储蓄)吸收的公款,还要追回向银行收取的利息和手续费。因吸收公款多得的奖金,予以没收。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虚增存款骗取奖金的,要从严处理。除没收奖金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七、处理违反金融法规问题中的罚息收入,作为银行营业外收入处理;没收的回扣、好处费、奖金应上交财政;罚款应上交财政,并只能在单位利润留成中列支,不得计入成本。
八、对拒绝检查、隐瞒不报、边查边犯的,对不顾大局、不守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要视情节轻重,给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或撤职处分。对以权谋私、以贷谋私、盗用库款、索贿受贿的,凡构成犯罪的,转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除追回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责任人以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九、对违反金融法规问题的处理,应贯彻“自查处理从宽,被查处理从严”的原则。自查出的问题和个人主动交待的问题,如能认真检查,及时纠正,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被查出的问题,要按本办法处理。
十、本办法未涉及的违反规定、违犯纪律的问题,已有规定的,按原规定处理,凡未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必须限期撤销;没有规定的,各地可比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酌情处理。
十一、本办法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组织执行。涉及干部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人事部门办理,由其任免机关审批。